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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靳万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用买卖企业所得税节能设备计提折旧资产定义销售商品收入可靠计量试用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摘要:<正>甲公司(以下称"买方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称"卖方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试用买卖合同》,试用购买一部节能设备。合同约定:卖方承诺买方先行试用,达到节能标准后,买方再按节能比例分期支付货款,卖方分期收款并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买方应立即安全退回节能设备。买方公司会计人员询问:买方公司在设备试用期间,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能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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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CN:11-595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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