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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需重点关注加计扣除

作者:付伟胜; 孙宜强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增值额取得土地使用权宣传提纲地方税务局税务

摘要:<正>《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是否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都能享受加计扣除?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以下简称《宣传提纲》)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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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CN:11-595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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