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保红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支持纳税期限月销售额筹划方法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当期销售额税务机关全额
摘要:<正>在前期原有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