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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统借统还涉税事项的业务处理

作者:王利统借统还涉税处理权益性投资税收政策关联方债权性投资银行借款涉税事项涉税风险所得税法

摘要:<正>当前,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解决现金流短缺的问题,通过其股东或所在企业集团统一向银行借款并统一归还,再由企业集团向其收取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的利息,作为统借统还的条件。但是,我们在涉税务服务中,发现很多企业对于统借统还利息的处理存在着涉税风险。为此,笔者就其税收规定和涉税处理进行分析探讨。一、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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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CN:11-595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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