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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处理资产损失程序的理解

作者:田文建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条件管理办法证据资料以前年度损益营业外

摘要:<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修改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过去需要上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改为企业自行申报,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这一规定将为企业带来宽松的经营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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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CN:11-595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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