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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作者:王文清; 滕晓勇零税率应交增值税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应税外贸企业服务提供者国家税务总局服务收入管理办法

摘要:<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那么,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如何准确地计算税款和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呢?笔者结合案例从实务角度对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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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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