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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若干例外

作者:徐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原则投资收益房地产企业会计收入长期股权投资税法确认

摘要:<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所得税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与会计核算中的原则一脉相承,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具体到对一些具有特殊性实务的规定上,我们又常常会发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务中,又充分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无论是对收益的确认,还是对支出的核算,都基于税收的特殊要求,并不简单强调和拘泥于权责发生制,而倾向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和精神。本文对税法中若干具有收付实现制特性的特殊规定进行分析,并举例说明会计与税务差异,以期大家对此类实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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