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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位置探讨

作者:冯建华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年度亏损汇算清缴投资者合伙人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

摘要:<正>从2013年8月1日起,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人员,应该使用附表8,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最近刚刚明确的。用于年度汇算清缴的新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与旧版相比,将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减除费用从"纳税调整减少"项下移出,单独增加一行,并增加一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更显合理。笔者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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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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