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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清算鉴证疑难点分析

作者:张清芳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税暂行条例鉴证竣工结算地方税务局成本确定房地产

摘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在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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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CN:11-595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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