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胥金章军人配偶基本生活就业部队军队补贴标准岛屿期间递减享受
摘要: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新出台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可享受到基本生活补贴。《办法》规定,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每月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 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最低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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