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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订立合同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变更——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作者:何红锋; 汪派派中标人招标文件合同变更招投标文件十六条修改建议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条法律规定意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须以招投标文件为准,不得背离其招标过程中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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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月刊)创刊于2012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075/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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