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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原因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认定有效

作者:吕辉木合同变更可调价格合同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中标人招标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强制性规定工程造价

摘要:基本案情2007年12月18日,发包人甲公司和承包人乙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多次停工。2010年7月10日,甲公司与乙建设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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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月刊)创刊于2012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075/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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