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刊讯修正案草案集中采购机构法律责任采购业务主体平等社会创造力市场机制事后监管审
摘要:<正>本刊讯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政府采购法共涉及三项内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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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月刊)创刊于2012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CN刊号为:10-1075/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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