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应时琴律自然之节徽法律准法律
摘要:"自然之节"论初见于北宋琴家崔遵度的《琴笺》,后为北宋科学家沈括所继承。基于"自然之节"的理论,南宋琴家徐理在他的《琴统·十则》中又发展成"琴有十则,节四十五,同者十有四,得位者三十有一"的"三十一节"论;据此又提出了琴律中"‘徽’以天地生成之数均等分节,‘律’以上下损益之法参差定位"的两种生律法,并将这两种律制命名为"徽法"和"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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