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名称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国务院令制定程序规章
摘要: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1号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对行政法规的名称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条例”名称的使用作了明确限制:一是明确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且可以使用“条例”名称;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使用“条例”名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