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崇筼乾隆朝两淮盐业提引案徽商
摘要:乾隆两淮提引案被宣扬为贪污案是冤枉的.朝廷在案发之前,并未令商人就提引上缴"余利银".每引二三两银的引价,既不为商人普遍遵循,也不为朝廷认可.案件在其审理之初,就被分为两个几乎不相干的部分.所谓千万余两"罪状"清单,是审案官员对盐商诱供的结果.它是盐商承认赔纳的基础,但不是对三位前盐政官员定罪的基础.导致三位前盐政官员的被处,是封建私有制条件下,君臣之间最敏感,也最古老的"忠与不忠"问题(即所谓的"欺君之罪").杀一儆百是皇帝的必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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