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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作者:孟雨 吕兆丰 王晓燕 韩优莉 黄昊 李珑乡村医生执业医师执业资质

摘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2004年后新进入村医队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由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方式和内容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乡村医生的身份转变缺乏激励因素,乡村医生行业的吸引力明显不足,乡村医生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执业医师法》对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范围、执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合,同样带来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降低乡村医生的准入门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农村实际的乡村医生培养方式,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实际的实证研究,制定和完善适应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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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社会

《医学与社会》(CN:42-1387/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医学与社会》主要刊登医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适合于卫生战线各级干部、管理工作者及医药院校广大师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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