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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受试者的利益保障刍议

作者:刘艳宏; 伍志良药品临床试验受试者利益保障药物试验临床阶段试验对象临床前

摘要:一种新药的研发都须经过临床前阶段和临床阶段的药物试验,被确认为安全和有效后才能上市。而临床阶段与临床前阶段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试验对象是人,即受试者。在药品临床试验阶段,试验基地虽然也会对受试者的利益保护作一些规定,但由于受试者的弱者地位,使之在许多方面不能选择,只然被动地服从,致使受试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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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社会

《医学与社会》(CN:42-1387/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医学与社会》主要刊登医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国内外公开发行。本刊适合于卫生战线各级干部、管理工作者及医药院校广大师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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