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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适用

作者:张海凤 许丽娜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文号管理药品行政执法医疗机构法律依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在药品行政执法实践中,该条被视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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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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