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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规范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药品行为

作者:王峰; 郭增辉乡镇卫生院莱芜市药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终止妊娠类药物卫生行政部门村卫生室放射性药品验收标准药品生产采购药品经营单位药品代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经营性

摘要:近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药品验收标准》。《标准》规定:乡镇卫生院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药品。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药品,除可收取必要合理的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严禁乡镇卫生院将药品代购分发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的药品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村卫生室的诊疗范围一致,严禁代购分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终止妊娠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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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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