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超拒绝医疗权生命权生前预嘱
摘要:患者拒绝医疗的权利是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受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其与患者的生命权之间存在冲突,而在生命保障依然构成人类社会核心价值观、生命权尚无法完全交由个人自由放弃的今天,其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泛化;在保障患者的拒绝医疗权时,应注意区分患者有无自我决定能力——保障前者拒绝医疗权的关键是确保其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而保障后者拒绝医疗权的难点则是如何确定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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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学》(CN:51-1721/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医学与法学》将着重就医疗卫生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医事法治建设,特别是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医学伦理及医学社会化、法律化,医事法律人才培养,医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服务,以及医药卫生改革和发展中越来越多、需要应付的法律问题,开展实践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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