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鼎允许治疗自我决定权患者权利
摘要:由患者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是现代医疗和现代法律的共识。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过于重视患者家属的同意而轻视患者权利之嫌,未能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在诊疗法律关系中,患者的意思表示应当处于主导地位,特定亲属及关系人的意见至多只能作为推知患者意思的参考因素。因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五十五条、《执业医师法》二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进行解释,让"家属""近亲属"的范围更加合理,并定位其意思表示,以推知患者意思表示,从而更加尊重和保障患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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