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悬赏广告性质的法理研究

作者:万德松悬赏广告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契约公平原则

摘要: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实体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界定,在1999年制定新合同法前的草拟稿中有所提及,但在草案稿中被删掉。由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导致有关悬赏广告的案例在现实中遇到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悬赏广告案件时,很难选择实体法律规范。实体法的缺位,必然会对法治的全面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对悬赏广告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以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为基础,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该采用单独行为说,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将悬赏广告与合同并列地编排到债编更符合法理精神。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运城学院学报

《运城学院学报》(CN:14-1316/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运城学院学报》是晋西南地区惟一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创刊以来,学报编辑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河东,面向全国,突出强调学术性、地方性、应用型、教学型,学报质量不断提高,特色日趋明显。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