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德松悬赏广告法律行为单独行为契约公平原则
摘要: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实体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界定,在1999年制定新合同法前的草拟稿中有所提及,但在草案稿中被删掉。由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导致有关悬赏广告的案例在现实中遇到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悬赏广告案件时,很难选择实体法律规范。实体法的缺位,必然会对法治的全面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对悬赏广告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以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为基础,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该采用单独行为说,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将悬赏广告与合同并列地编排到债编更符合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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