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康隆侗族习惯法森林资源人工营林业
摘要:在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活动中,都要求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广泛的合作,而有效的合作就需要有制度的保障。贵州清水江下游侗族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就是在侗族社会地方性制度(主要表现为“侗款”习惯法)的保护下得以实现的。由于侗族地区的森林资源在侗族社会地方性制度的保护下获得了有效的利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这种经济活动方式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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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CN:52-1150/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立足贵州、推介西部、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反映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成果,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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