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海江乡镇财政所甘肃省调研宁县社会经济职能乡镇政府民族乡镇
摘要:《预算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其中乡镇财政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为乡镇政府履行各项社会经济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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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与会计》(月刊)创刊于199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管,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主办,CN刊号为:11-4043/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预算管理与会计》作为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指导性期刊,本刊既是宣传国家财政法规、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骨干媒体,也是探索公共预算和政府会计理论创新、研讨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改革实务、交流有关公共财政财务改革发展理论观点和对策建议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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