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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为与不为”

作者:王强 杨春洪社会管理创新司法机关有所为有所不为

摘要:在社会转型时期,唯有创新社会管理,方能有效地应对挑战。司法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有两重关系,一个是外部关系,一个是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参与主体,通过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管理制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内部关系,是指司法职能属于国家职能的一个部分,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其活动本身也是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注意限度,既要坚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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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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