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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草场承包--对德姆塞茨土地产权理论的修正

作者:阿妮尔草场承包公地悲剧德姆塞茨土地产权

摘要:中国草场承包以往被学界普遍认为是一个自上而下推行的、由外部强加的政策,新制度经济学家德姆塞茨曾提出,畜牧业实行土地的私有产权会产生极为高昂的维护成本。然而,内蒙古吉日嘎朗苏木和青海黑马河乡的案例表明,草场承包是政府与牧民利益耦合的过程,如果说政府推进草场承包的理论依据在于推进市场化、避免“公地悲剧”,那么牧民支持草场承包则是因为经济发展逐渐造成的草场稀缺性。德姆塞茨的土地产权理论不仅在有关畜牧业的讨论中忽略了谈判成本和环境成本,而且没有认识到,不管从经济生产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讲,畜牧业实行土地私有产权也是有效的。虽然与农业、狩猎业相比,畜牧业需要更为广阔的土地,一旦实行土地的私有产权会产生诸如建造网围栏等较高的维护成本,但从长期来看,作为生产性投入,它也会带来一定收益,甚至高于其成本,由此产生利润,而且草场产权交易还会降低由土地细分造成的环境成本,提高畜牧业生产的成本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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