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雄涛法律冲突妾制解释例大理院民初
摘要:辛亥革命后,纳妾之俗并未由此逆转,妾制由此面对社会与法律的双重困境。民初大理院在处理妾制时,既照顾到了现行律的基本法意,同时又努力摆脱现行律的保守立场,力图杂糅以西式的法理,在细节上加以调和。因此,在新旧时代转换的当口,既没有完全抛弃现行的旧法,又没有一味地适用外来的新法,使当时的法制得以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渐进更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云南社会科学》(CN:53-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云南社会科学》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设有政治、哲学、民族、经济、社会、法学、历史、文学、国际关系等栏目,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持续入选北京大学“中文优秀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名录。
省级期刊
人气 229684 评论 69
人气 101353 评论 51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83078 评论 50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59694 评论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