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泉吸毒者非法持有以贩养吸多次
摘要: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一定量的,如果数量达到非法持有罪中“数量较大”的标准,应认定吸毒者构成非法持有罪。对于以贩养吸者而言,按照其具体触犯的犯罪定罪处罚,其数量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具体犯罪认定,对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犯罪,应按照非法持有罪进行认定。对于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了的不应再计算为非法持有罪的数量之中,对于吸毒者多次持有的数量不应累计计算为非法持有罪中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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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学报》(CN:53-11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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