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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特价商品”可以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吗

作者:法之商品质量特价商品降价销售不负责任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行为交易过程经营目的

摘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了达到某种经营目的,如广告宣传、商业竞争以及商品促销等,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某些商品,这些商品通常被称为“特价商品”,也称为打折商品、降价商品。在法律上对“特价商品”的质量要求与非“特价商品”是完全一致的,即也必须是“正品”,是质量完全合格的商品。根据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价商品”的降幅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而所谓“处理品”,是指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残次品以及等外品等,这些商品是可以低于成本销售的。根据国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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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先锋

《云岭先锋》(月刊)创刊于1954年,由中共云南省委主管,中共云南省委主办,CN刊号为:53-1231/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云岭先锋》是云南省唯一的党刊,是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和云南省优秀期刊。是云南省发行量最大,覆盖面最广,触角最深的时政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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