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边言预备党员被选举权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原则留党察看处分组织讨论党的组织
摘要:党章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霞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的组织制度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组织对某个问题组织党员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党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所要表决问题的研究和理解,自主地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应当注意的是,预备党员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