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问责政府行政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暂行办法行政首长区县政府执行不力法定程序
摘要:《重庆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于2004年7月实施,确立了18种问责情形,包括效率低下,执行不力,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等。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及参照执行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一把手”。一年多来,重庆市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实施问责49例,87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全市绝大多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都制定了实施办法,三级问责体系已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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