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庆丽强制到案拘留拘传逮捕羁押留置
摘要:在我国的侦查中强制侦查到案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立法的不足在于这样三个方面,第一,没有明确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的分离,混淆了羁押防范措施与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第二,拘留所附带的关押期限太长,而使其变成一种准羁押的诉讼防范措施;第三,没有明确公安机关的无证强制到案措施,不能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从而导致本属警察法所规范的留置盘问措施在侦查中滥用,成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到案措施体系之外,被最为广泛运用的强制到案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第一,建立羁押与强制到案措施分离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第二,缩短拘留所附带的监禁期限;第三,整合留置盘问与其他强制到案措施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留置盘问作为紧急情形下的侦查强制到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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