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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研究——兼论我国的立法完善与解释适用

作者:张燕动物致害严格责任专业管理义务与有过失

摘要:罗马法动物致害责任源于谁保有动物这种危险源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观念,这和后世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虽然受自然法的冲击,近现代各国法典对动物致害责任的规范模式不一,但各国均要求野生动物保有人比家养牲畜保有人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各国则要求动物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或者实行客观化归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规定了比普通家养牲畜致害更轻的责任,这与动物致害责任的原理有所不同,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也不利于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为符合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体系逻辑,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应删除该规定。在该条解释适用上应要求动物园承担更高的管理动物的专业义务,而非一般社会主体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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