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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判决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杰确认无效判决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司法误读路径建构

摘要: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了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并规定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行政行为。201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然而,由于司法认定路径的缺失,各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理解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普遍的司法误读。为了纠偏止误,人民法院一方面应该坚持“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侵益型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则应该明晰“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作为无效情形的功能定位,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突破法安定性原则作成“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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