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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研究

作者:刘丽珠金融合同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效力模式

摘要: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是指以合同一方破产的发生为生效条件,导致该方基于合同享有的某项权利发生转移的附条件生效条款。鉴于该类条款的设置能够在交易一方破产的情况下事先做出变更安排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一方破产后合同的可预见性,因而被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机制引入合同之中,尤其是具有高风险性的金融合同中。受金融合同特殊性的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情况不仅对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人的私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对整个金融交易和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一方面,该条款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再分配,直接或间接影响合同的利益相关人,引发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合同的高传导性和高传染性,金融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金融合同一方的破产本身及破产后的权利安排都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对该类条款的效力不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在重大分歧;从我国相关实践与理论研究来看,我国对该类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寥寥无几。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条款的效力进行研究并尝试构建该条款在我国适用的总体效力模式。本文从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分析在金融合同的语境下该条款的特殊之处以及其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考察了解决该利益冲突的不同效力选择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后,对我国在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效力模式提出建议。除去引言与结论,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金融合同中破产约定变更条款的性质和特点。首先就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本身的概念、属性、特征进行分析,再将破产约定变更条款放入金融合同的背景之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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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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