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巴劲松社会投资者贷款债权商业银行转让合法法律效力企业法人金融机构
摘要: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直接转让贷款债权,引起司法界和实务界的不小争论。"社会投资者"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大体上有两派观点,一是"有效论",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认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以此确认转让的法律效力。另外一种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银行家》(CN:14-129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银行家》以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与中国银行家一道成长为己任,密切关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进程,志在成为“聚集业内发展的镜头,了解国外动态的窗口,反映中国国情的阵地,总结政策得失法的平台,记录精彩人生的档案”。
省级期刊
人气 8738 评论 55
部级期刊
人气 3611 评论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