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排污收费重点防治区化学需氧量标准调整污染治理费用治污减排企业排污类金属地
摘要:<正>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同时,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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