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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24律师信箱

作者:饶卫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广告图片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劳动合同法提供者创意无固定期限

摘要:问:摄影师张某根据我的创意拍摄了某广告图片,可以说没有我的创意。张某拍摄的广告图片没有这么好的效果。请问我是否对这幅广告图片也享有著作权?(广州李先生)饶律师:李先生,您好!您所询问的问题实际上是您与张某是否是所述广告图片的合作作者的问题。关于什么是合作作者或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界定,但在《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参加创作。至于什么是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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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视觉

《影像视觉》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杂志主要报道影像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知识以及行业信息。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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