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之构建

作者:刘涛 岳慧青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主体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会调查的制度。但现行法律文本与相关文件存在着冲突,实践形式也呈多样性。由于社会调查承载着刑罚个别化、犯罪预防以及社会管理等多种功能,由此决定社会调查报告需有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处理建议等内容,且还须进行再犯可能性、社会关系修复、社会矫正或帮教可能性等分析。为此,社会调查主体的构建应当是以公检法为主导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体参加的一种模式,它可以衍生出多种实践形式,其中委托——执行的复合模式值得推崇。这一模式中,公安司法机关处于委托、审查、指导的主体地位,同时,充分吸收心理学、教育学、网瘾治疗等多领域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参与调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CN:10-10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办刊原则,及时反映国内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经验;着力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学,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和司法、教育、社会工作等多部门的资源,从宽视野、多学科角度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