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庆东探望权实现问题
摘要:本文认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确立了离婚父母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权利,但由于现行法律在行使的主体、方式以及后果等方面规定的欠缺,使得实践中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受到很大的制约。本文从厘清探望权的性质入手,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规定,揭示了探望权虽有权利的表面,实为义务与权利的结合,其核心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和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实践中当事人的约定仅是约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而不是确立权利。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的利益为根本,要受到父母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本文还探讨了探望权的一些特点:权利实现的模糊性、权利实现的长期性、权利实现的事后性、权利实现的复杂性、程序运用的困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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