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阳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说
摘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到底是八种犯罪行为,还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学界分歧较大。从确立该款的立法精神、规范目的以及对“犯罪行为说”存在的弊端分析入手,应当坚持犯罪行为限缩的“罪名说”的观点。最后,对该款规定的相关具体的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力求探究其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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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CN:10-10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办刊原则,及时反映国内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经验;着力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学,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和司法、教育、社会工作等多部门的资源,从宽视野、多学科角度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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