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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淡化”的一点思考

作者:刘丽霞美国法院美国商标法特殊保护巡回上诉法院商业标记美国众议院行为规定商业信誉双边协议自由裁量权

摘要:淡化(Dilution)的英文原意为“稀释”,驰名商标淡化则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对淡化的概念,《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表述比较具有代表性。该法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是要禁止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但并非任何此行为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如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要求这种行为“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对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理论界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多篇,不少的学术专著对此问题也有所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淡化理论,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某些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普遍认为淡化理论能够起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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