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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公共场所--以人际关系为补充标准

作者:刘昱彤公共场所人际关系特定性

摘要:法中典型的"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存在的场所。不同罪名涉及的法益性质不同,对公共场所的人员数量和特定性要求也不同,不应将"特定的多数人"存在的场所完全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公共场所的本质是场所中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因此,人际关系可作为公共场所的补充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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