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曾求终身监禁刑法原则刑罚目的立法目的
摘要:“终身监禁”性质模糊只是问题的表象,其实质是立法者对总则与分则关系原理的违反和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背离。我国“终身监禁”报应正义性的缺失、特殊预防的失败与一般预防的乏力,使“终身监禁”缺乏刑罚正当化根据,难以重惩贪腐。“终身监禁”与死刑刑罚品格的同质性决定了以其替代死刑在逻辑上不能自洽。现行刑罚体系蕴含了多种废止死刑的过渡措施,选择“终身监禁”违背立法原则,无助于死刑的最终废除。“终身监禁”的功能只宜尽量限定在价值宣示上,并在适当时将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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