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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之探析

作者:肖乾利; 雷伟保险诈骗非法占有结果犯一般主体

摘要:97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制有较多疏漏和模糊之处,笔者以为:保险诈骗行为远非法定5种,应在刑法条文增设一项概括性规定以避免无限制的扩张解释;采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设置模式既符合立法原意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把保险诈骗罪由特殊主体扩充为一般主体;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有高度盖然性,但不具有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应并罚;法定刑的设置应注重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相均衡;应增设"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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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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