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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家暴防治立法的若干问题——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角度

作者:张水海家暴防治立法宪法基础行政权介入限度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种古老的,但却一直延续至今的家庭生活中的丑恶现象。它严重地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自由和权利,违背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现代宪法精神所不容,我们理应设定公权力对之进行预防和制止。但鉴于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家暴防治立法具体设定公权力介入时,我们又不得不认真考量其有限性,并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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