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费用陕西省财政厅工作部门联动直属机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家统计局临时价格物价局局
摘要:<正>延政办发[2011]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陕西省财政厅、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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