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生活费补助择校问题教育均衡直属机构教育督导
摘要:<正>陕政发[2008]4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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