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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疆村民自治的法制化建设

作者:胡永平 林丽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法制化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新疆与内地及其他边疆多民族地区相比,有其自身特点,形成了基层民主建设的特定环境。新疆的村民自治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重重障碍,呈现出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新疆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必须借助法制使其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实践中逐步由表面的形式化到实质上的制度化和自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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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党校学报

《延边党校学报》(CN:22-13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延边党校学报》注重理论创新及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着重探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着重反映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各学科的理论前沿课题及理论成果,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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